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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9月1日施行 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附全文)

本文章发表于:2019-08-15

2019年8月12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点击文末的链接查看管理办法全文


这一文件明确将“互联网医院”定义为“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的诊疗服务范围有哪些?


这一文件明确规定,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同时,文件还明确了准入标准、监督管理等,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


这一文件也对互联网医院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提出要求。如在病历资料管理方面,要求互联网医院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做好病历的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音频、视频等数字化信息,应按照电子病历要求管理,资料传输、保存时应做好加密处理。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互联网医院的信息系统建设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建设) 互联网医院应按照《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信息系统,配备信息专业技术人员,遵守互联网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第三级标准完成定级备案和测评,每年应依法开展测评,测评通过后应提交系统年度测评报告。


互联网医院应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上报业务统计数据。互联网医院配备及使用的医疗人工智能产品、移动设备、应用程序、服务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息安全管理) 互联网医院是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平台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互联网医院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不得将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信息平台不得部署在托管、租赁于境外的服务器。


管理办法全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yzgl3/20190812/64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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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9月1日施行 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附全文)

本文章发表于:2019-08-15 17:20:08

2019年8月12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点击文末的链接查看管理办法全文


这一文件明确将“互联网医院”定义为“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的诊疗服务范围有哪些?


这一文件明确规定,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同时,文件还明确了准入标准、监督管理等,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


这一文件也对互联网医院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提出要求。如在病历资料管理方面,要求互联网医院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做好病历的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音频、视频等数字化信息,应按照电子病历要求管理,资料传输、保存时应做好加密处理。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互联网医院的信息系统建设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建设) 互联网医院应按照《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信息系统,配备信息专业技术人员,遵守互联网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第三级标准完成定级备案和测评,每年应依法开展测评,测评通过后应提交系统年度测评报告。


互联网医院应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上报业务统计数据。互联网医院配备及使用的医疗人工智能产品、移动设备、应用程序、服务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息安全管理) 互联网医院是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平台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互联网医院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不得将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信息平台不得部署在托管、租赁于境外的服务器。


管理办法全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yzgl3/20190812/64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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